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工電字第10900281051號
主旨:公告本局「智慧內容創新應用發展計畫」項下推動「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之公告申請事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1條之1辦理。
公告事項:
旨揭公告事項「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申請機制」詳如附件。
計畫相關資料可由數位經濟發展推動服務網下載取得,或逕洽受理單位(聯絡電話:02-2701-6880)索取。
1.是否一定要先擁有公司,才能夠申請這個獎勵?
條文: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內依公司法設立未滿5年之公司。
答:是的,此為必要條件。
在辦法擬定的過程中,原本希望可以先讓開發者申請、通過後於簽約前完成公司登記即可,但後來發現此辦法不可行,因申請人與後面的公司可能無法對應扣合(例:我的提案已申請通過獎勵,但我要求使用我父母的公司做為獎勵金撥付對象,兩者難以確認關係),若加上特殊條件(申請人為公司負責人等),亦會造成其他困擾,若直接撥付獎勵金給個人,亦會延伸出無法確認團隊成員是否可取得獎勵金的問題。
在與法務人員研商後,為避免耽誤公告時程,仍然先以公司為申請要件,在公司運用情況下,較可確保相關機能之運作,後續再行討論其他處理之可能性。
2.依照商業登記法設置的商業行號是否符合資格?
條文: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內依公司法設立未滿5年之公司。
答:申請人應為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主要係因商號登記,行號的名稱保護只在設立行號的縣市範圍之內,同時商號亦不具備法人人格,後續易衍生爭議,故為貫徹本辦法之精神,鼓勵團隊投入人力開發創作,在與法務人員研商後,為避免耽誤公告時程,仍然先以公司為申請要件,且於公司運用情況下,較可確保相關機能之運作,後續再行討論其他處理之可能性。
3.我公司登記在台灣,定期回台灣處理相關事務,但團隊目前都在其他國家遠端工作,這樣是否符合資格?
條文: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事實上管轄區域內。
答:申請人之公司確依公司法規定於我國事實上管轄區域內設立公司登記者,原則上認定該計畫仍於我國事實上管轄區域內執行,惟建議於簡報文件中說明該狀況,惟實際上仍由審查機構認定,如有需要時,將通知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如護照出入境紀錄,公司稅金繳交單據)。
4.如果申請公司已經有申請例如紓困方案、SBIR創業補助時,就不能申請了嗎?
條文:就所提計畫,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答:本項補助獎勵主要係針對所提計畫,亦即「產品」,因此若該「產品」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則仍可申請,惟實際上仍由審查機構認定。
5.請問如果我已經在募資平台進行募資,也在STEAM上進行預售了,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資格?
條文:若為已開發完成或已進行販售者,均不得申請。是否為已開發完成之認定,由審查委員認定,申請人並不得異議。
答:原則上,將視產品是否已開發完成、已將近完成,而定,因此若僅開始於募資平台進行者,仍具備資格,但若已完成募資且於平台進行預售者,將認定不符合資格,申請人如有前項情況,建議於簡報文件中說明,協助佐證,但是否已符合資格,仍由審查委員認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6.本計畫所獲得之獎勵金是否會先預扣稅款?預扣稅額是扣20%嗎?
條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答:經與相關單位溝通後,確認本計畫給付之獎勵金行質上應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而非屬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因此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不會先予預扣稅款,也不適用「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之預扣稅額(20%)。
7.承上,那會有其他的稅產生嗎?是否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條文: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答:本次獎勵金後續將認列為公司「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本次獎勵金系以公司為申請人進行,後續亦將撥入申請人公司帳戶,由於依現今我國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係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稅規定,因此原則上應全數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故本次公司所領取之獎勵金應列為「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