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工電字第11100133901號
主旨:公告經濟部「智慧內容創新應用發展計畫」項下推動「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申請須知。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1條之1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事項「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申請須知」詳附件,計畫相關資料可由數位經濟發展推動服務網下載取得,或逕洽受理單位(聯絡電話:02-02-2577-4249 )索取。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吳小姐 02-2577-4249 分機332
附件-111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申請相關資料(zip壓縮檔)
申請期程:111年3月25日 至 111年4月24日23點59分,逾時不受理
提案網頁:請點此進入
影音說明:YouTube
【獨立遊戲開發獎勵計畫 申請階段Q&A】
1.是否一定要先擁有公司,才能夠申請這個獎勵?
依據: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內依公司法設立未滿5年之公司。(申請須知)
答:是的,此為必要條件。
在辦法擬定的過程中,原本希望可以先讓開發者申請、通過後於簽約前完成公司登記即可,但後來發現此辦法不可行,因申請人與後面的公司可能無法對應扣合(例:我的提案已申請通過獎勵,但我要求使用我父母的公司做為獎勵金撥付對象,兩者難以確認關係),若加上特殊條件(申請人為公司負責人等),亦會造成其他困擾,若直接撥付獎勵金給個人,亦會延伸出無法確認團隊成員是否可取得獎勵金的問題。
在與法務人員研商後,為避免耽誤公告時程,仍然先以公司為申請要件,在公司運用情況下,較可確保相關機能之運作,後續再行討論其他處理之可能性。
2.依照商業登記法設置的商業行號是否符合資格?
依據: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內依公司法設立未滿5年之公司。(申請須知)
答:申請人應為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主要係因商號登記,行號的名稱保護只在設立行號的縣市範圍之內,同時商號亦不具備法人人格,後續易衍生爭議,故為貫徹本辦法之精神,鼓勵團隊投入人力開發創作,在與法務人員研商後,為避免耽誤公告時程,仍然先以公司為申請要件,且於公司運用情況下,較可確保相關機能之運作,後續再行討論其他處理之可能性。
3.我公司登記在台灣,定期回台灣處理相關事務,但團隊目前都在其他國家遠端工作,這樣是否符合資格?
依據: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事實上管轄區域內。(申請須知)
答:本計畫目的旨在鼓勵國產自製的遊戲內容,即便申請人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於我國事實上管轄區域內設立公司登記,但團隊內成員(含兼職成員)皆身處在不同國家進行研發工作,則不符合本項資格條件。至於外包是否含括在內,則由審查委員依團隊申請時所提列之委外工作項目及整體團隊分工配置情形綜合認定之。。
4.如果申請公司已經有申請例如紓困方案、SBIR創業補助時,就不能申請了嗎?
依據:就所提計畫,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答:本項獎勵主要係針對所提計畫,亦即「產品」,因此若該「產品」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則仍可申請,惟實際上仍由審查機構認定。
5.請問如果我已經在募資平台進行募資,也在STEAM上進行搶先體驗(Early Access)了,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資格?
依據:申請之計畫案須為未獲政府單位補助、產品預售、研發性質之民間投資。(申請須知)
答:本計畫宗旨在於協助新創團隊籌措研發資金,如公司產品已有能力接觸市場及消費者,並獲取一定的收益,即屬於申請須知中所指之「產品預售」行為。至於讓大眾以小額資金支持專案之「募資活動」,或是讓消費者可在遊戲正式發布前各種版本週期中付費購買並體驗遊戲之「搶先體驗(Early Access)」,雖已可觸及消費者,但亦屬於業界進行市場測試或行銷推廣的管道之一,並不會因此而喪失申請資格
申請人如有此情況,應於簡報文件中說明,協助佐證,但獲益程度是否已達到「產品預售」之標準,仍由審查委員認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6.如果我的公司已有獲得天使投資人的資金挹注例如:創夢投資,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資格?
依據:申請之計畫案須為未獲政府單位補助、產品預售、研發性質之民間投資。(申請須知)
答:本計畫主要獎勵標的為創新技術的研發,為避免資源重疊及排擠效應,本計畫申請須知所限制之民間投資,僅限於對預計提案申請之「專案或產品」所挹注之研發性質資金挹注。若申請人在預計提案申請的專案產品之外,獲得其他民間投資,則非在限制之列。
7.本計畫所獲得之獎勵金是否會先預扣稅款?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答:本計畫給付之獎勵金行質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因此給付單位於給付時,會先予預扣10%稅款。(申請須知中所列之獎勵金額為未稅金額)
8.受獎勵公司簽具領據請領獎勵金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答: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稅率以金額4/1000計貼。各期獎勵金將提供領據供受獎勵公司簽署,並以之辦理款項領程序。受獎勵公司應於簽署領據同時,於領據背面黏貼足額之印花稅票後提供受理單位請領各期獎勵金。印花稅應由受獎勵公司自行負擔。
NEW9.是否會收到扣繳憑單?
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第94條
答: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當年度撥付的款項將由撥款單位於隔年年初申報扣繳(法定申報截止日依主管機關公告為主)。扣繳憑單將郵寄至納稅義務人公司登記地址。
10.請問資料片(DLC)或二代產品是否屬於「未完成產品」而符合申請資格?
依據:申請之執行標的僅限於新開發(中)之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已進行販售者,均不得申請。是否為已開發完成之認定,由審查委員認定,申請人並不得異議。(申請須知)
答:原則上,申請機制中並未特別限制此類標的之申請。在DLC的情況下,因主程式已開發完成,審查委員將排除該部分,僅就未完成開發的部分來作為申請評分之標的。至於二代產品,因仍屬於一獨立產品,仍可依申請須知規定提出申請,並依審查重點及評分配比(計畫內容、市場創新與獨特性、開發時程及各階段成果驗收項目之合理性)辦理。
11.我在109年(或110年)已獲得本計畫獎勵,計畫現正執行中,請問我還可以申請111年的獎勵計畫嗎?是否會有計畫期間重疊的問題?
依據: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之計畫案,以不超過1項計畫為原則。前段所稱之同一時期,係指計畫案執行期間不得重疊。(申請須知)
答:可以。上開申請須知之規定是指當年度同一間公司於本計畫下僅得申請1案,不得以不同產品提交2(或以上)案。111年獎勵核定後之計畫起始日將於110年計畫結案後才開始啟動。
12.申請書中的「計畫期間」應如何設定?
答:
本獎勵計畫是有年度區分的,所以起始日必須設定在今年度公告日以後的時間,並以12個月為限;至於哪個時間點作為起始日比較適合,貴公司可以自身產品開發預期目標,以及各階段預設的驗收目標自行評估設定。待申請案正式通過後,實際計畫起迄期間仍會依工業局寄發核定公文上所通知的時間為準。
13.開發團隊內若只有一位正職員工,其他都是兼職是否可以呢?
答:實際開發團隊中若有兼職者一樣應列入開發團隊。雖然目前資格條件上並沒有限制開發團隊中正職人員數量,但若只有1位正職,而其餘皆為兼職人員,建議仍應於簡報審查時對於此規畫(含開發時程、人力配置)進一步說明,以強化計畫之可行性。
14.申請書或簡報可以補正修改嗎?我的計畫簡報到審查會議當天是否可以抽換?
答:本計畫111年度採線上申請提案,已送出之申請資料於收件截止時間前,皆可以Email聯繫本計畫承辦人員協助補正及修改。收件期間屆至,本計畫承辦單位將以資料上傳顯示時間為憑,統一下載申請書及簡報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如有逾期恕不受理。
15.我遞件之後會收到確認通知嗎?要如何知道文件是否有如期送達?
答:報名作業完成後由系統發出確認信件,如有依前項規定更新申請資訊者,以最新確認信件為準。